案例一
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9月8日,在何某的介紹下,被告人鄧某(女,34歲,湖南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微信、支付寶二維碼和銀行賬戶通過刷單APP幫助他人收取并轉移資金近90萬元,非法獲利8000余元;被告人鄧某積極發展下線,在其管理期間,其下線鄺某參與刷單金額8萬余元,陳某參與刷單金額近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被告人鄧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壽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歐某(男,32歲,廣東人)、林某(男,32歲,廣東人)在2020年6月至10月期間,在明知資金來源為刷單詐騙、網絡賭博、黃色直播等違法犯罪活動得來的后,仍然指使在其經營的一公司上班的譚某(男,22歲,廣東人)、曾某(男,25歲,廣東人)一同參與“洗錢”活動,為詐騙分子提供收款轉賬結算幫助,合計涉案金額20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歐某、林某、譚某、曾某在明知對方用于非法活動的情況下提供轉賬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壽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如下:被告人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繳清);被告人林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譚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已繳清);被告人曾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清)。追繳四人的非法所得,沒收所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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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涉嫌違法犯罪告知書
當前,非法買賣、出租、出售“兩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及其它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突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嚴重侵蝕社會誠信根基,為推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預防治理工作,切斷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必要工具來源,切實維護您的帳戶資金安全和合法權益,現將非法買賣、出租、出售、出借“兩卡”所面臨的風險及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買賣銀行賬戶(卡)、支付賬戶、手機卡,因實施以上行為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出租、出借、出售人的刑事責任。
二、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個人及相關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卡)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不得新開戶等懲戒措施,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三、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出租、出借、買賣電話卡的納入不良信用通信用戶,電信行業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進行懲戒,限制周期內基礎電信企業、移動通信企業停止為其辦理省內通信產品、賬號新入網業務,只保留一個手機號或固定電話號,其它通信業務、產品全部強制關停。
“兩卡”:包括手機卡、物聯網卡、個人銀行卡、單位銀行帳戶及結算卡、支付帳戶。
經告知后,雖無法確定他人利用您的銀行帳戶(卡)、手機卡實施何種具體行為,仍然買賣、出租、出售、出借本人帳戶,其結果被他人利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賭博和洗錢等犯罪的,視為明知他人用于違犯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壽光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來源:壽光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