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得知提供銀行卡給他人使用,每張卡每天可以獲得30-50元不等的相應費用,為獲利遂將其自己的五張銀行卡、家人的四張銀行卡和朋友的二張銀行卡等多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但這些銀行賬戶被非法利用進行犯罪活動,其中有賬戶涉及報案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電信詐騙轉入資金的情況,另有賬戶頻繁有大額資金進出的情況。王某獲利1萬余元。之后經偵查、起訴,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違法所得追繳后上繳國庫。
二、刑法規定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一個罪名,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中,具體內容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該如何辨別預防“幫信罪”呢~
常見表現
01
明知他人違法進行賭博游戲,仍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業務,并按比例收取手續費。
02
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其開辦銀行卡。
03
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
04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
05
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06
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
07
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四、國家專項治理行動
司法實踐中,手機卡、銀行卡(“兩卡”)已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實施詐騙、轉移贓款的重要工具。為嚴厲打擊整治涉“兩卡”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態勢,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2021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兩部門部署依法清理整治涉詐電話卡。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部署開展“斷卡”行動,以斬斷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資金鏈。
(1)“斷卡”行動斷的是哪些卡
1.手機卡:既包括我們平時所用的三大運營商的手機卡,也包括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同時還包括物聯網卡。
2.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也包括對公賬戶及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我們平時所說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2)為什么要“斷卡”
社會危害巨大。“實名不實人”的“卡”,很可能被用于電信詐騙、網絡販毒、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從“斷卡”行動情況看,犯罪分子大量收購銀行卡、非銀行支付賬戶等用于接收、轉移贓款,繞過金融監管,導致詐騙資金迅速流轉、拆解、混同,極大地增加了打擊犯罪和追贓挽損的難度,社會危害巨大。
五、善意提醒
妥善保管
妥善保管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手機等,不借給他人使用;不隨意丟棄刷卡交易憑條;不向任何人發送帶有銀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圖片等。
有效防范
不點擊短信、網絡聊天工具或網站中的可疑鏈接,不登陸非法網站;慎掃不明來歷二維碼;不輕信陌生電話;使用資金較少的銀行卡用于正常的網絡消費等。
及時報警
如個人相關信息泄露或銀行卡被盜刷,應盡快掛失銀行卡,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提供有關證據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案件調查。
來源:洛陽高新區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