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根據公安部和公安廳的相關部署,來賓市公安機關立即抽調精干警力組建工作專班,迅速梳理排查出一批“兩卡”線索,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一次打擊買賣電話卡、銀行卡的統一收網行動。
此次“斷卡”行動,來賓市公安局以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作為主攻方向,全方位聚焦“兩卡”違法犯罪線索,深度研判“兩卡”違法犯罪團伙,嚴厲打擊“兩卡”違法犯罪活動,持續組織開展集群規模打擊行動。

據統計, 截止2021年2月9日,公安機關在全市共抓獲非法開辦、販賣“兩卡”人員410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31人,教育訓誡79人,扣押涉案電話卡、銀行卡共200余張,繳獲作案手機、作案電腦、U盾等涉案物資一批。

此次行動有效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態勢,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全市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典型案例(一)

2020年10月20日,象州縣公安局根據市局推送的“兩卡”線索分析研判,發現象州縣內一伙以黃某才為首,利用名下銀行卡和支付寶幫助詐騙犯罪團伙轉賬洗錢的“帶隊團伙”,該團伙三人分工明確,利益分成清楚,涉案金額巨大。象州警方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經周密布控,10月20日上午,專案組在象州鎮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7歲,象州縣象州鎮人)抓獲;黃某才(男,25歲,來賓市興賓區人,居住在象州縣象州鎮)在強大的政策攻勢下,迫于法律的壓力,于當日中午到公安機關投案。專案組又順騰摸瓜,于當日下午在縣城一家酒吧附近將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覃某忠(男,30歲,象州縣妙皇鄉人)抓獲歸案。

經審訊,黃某才、李某、覃某忠三人如實供述: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0月19日期間,其提供自己名下銀行卡為詐騙犯罪活動提供轉賬便利,轉賬結算非法資金多達58萬元,三人每人各非法獲利約1萬元。目前,黃某才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

2020年12月11日,武宣縣公安局在開展公安部推送的“斷卡”行動核查過程中,發現祿新鎮覃某星名下的銀行卡賬戶資金流水異常,涉嫌幫助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涉案金額高達50萬元。武宣縣公安局于當日中午在武宣縣某酒店抓獲犯罪嫌疑人覃某星。覃某星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伙同覃某忠、覃某瑤、覃某迎、甘某壯、甘某龍5人用自己名下銀行卡接收詐騙所得錢財,再通過轉賬方式將贓款進行分流,從中非法獲利的犯罪事實。12月14日、經摸排發現覃某忠等人在武宣縣某酒店活動,民警迅速出擊,當場將覃某忠等4人抓獲。當日21時許,民警又在武宣縣下北街將犯罪嫌疑人覃某迎抓獲。

經訊問,覃某星等6人對自己利用名下銀行卡幫助詐騙團伙轉賬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該6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斷卡”普法小知識
問題1什么是“斷卡”?斷的是哪些卡?
公安機關回答 所謂“斷”,要斬斷的是詐騙集團的“信息流和資金流”。所謂“卡”,主要指以下電話卡與銀行卡: 電話卡:既包括三大運營商的電話卡,也包括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同時還包括物聯網卡。 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也包括對公賬戶及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平時所說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
問題2斷卡行動主要是打擊誰?
公安機關回答 1.開卡團伙:自行或者經組織前往銀行、營業廳或者通過信息化手段開辦銀行卡、電話卡的人員 2.帶隊團伙:在各類QQ群、微信群等發布收購電話卡、銀行卡信息,與開卡團伙交易,支付費用后收取電話卡、銀行卡,交給收卡團伙的人員。 3.收卡團伙:發布信息招募帶隊團伙,接收各帶隊團伙的電話卡及銀行卡后,送交販卡團伙的人員。 4.販卡團伙:發布信息尋找收卡團伙,接收全國各地收卡團伙的電話卡、銀行卡,層層販賣賺取差價的人員。
問題3“兩卡”人員可能涉及的罪名?
公安機關回答 1、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可能涉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為人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將以他人姓名開戶的信用卡出售給詐騙團伙使用,累計5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出售給受害人,讓受害人將錢存入其中,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販賣電話卡、銀行卡,仍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等幫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處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嚴禁將個人身份信息、手機卡、銀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請廣大群眾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為蠅頭小利而被騙子利用,造成導致自身無法承擔的嚴重后果; 對身份證件遺失、出租、出售、出借的群眾,及時查詢本人名下是否有本人未知的銀行卡、手機卡并進行注銷或及時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 對出租、出售、出借手機卡、銀行卡并已經涉案的人員,及時到公安機關投案,爭取寬大處理。
